沪深交易所发布基础设施REITs定期报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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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田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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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以下统称《定期报告指引》)。

  沪深交易所表示,本次规则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以“管资产”为核心的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规则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督促基础设施REITs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

  着重强调资产特性

  自2020年4月份基础设施REITs试点启动以来,市场运行总体良好。截至目前,全市场已上市51只产品,募集规模超1500亿元。在基础设施REITs发展过程中,交易所持续有序推进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工作。

  据悉,此次发布的《定期报告指引》是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募基金上位规则的基础上,对照《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REITs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内容,细化基金运营情况的披露要求,并新增基础设施项目情况的披露要求。

  同时,《定期报告指引》着重强调基础设施REITs的资产特性,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础资产运营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

  具体来看,一是详细规定了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指标及重要变化情况等一般披露要求。二是结合行业特点,分行业规定了基础资产运营情况、财务指标、重要变化等特殊披露要求。三是压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等主体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提高基础资产相关信息的披露质量。

  市场人士表示,定期报告强调综合性、全面性,其信息含量更多更全,能够为投融资中的产品定价及投资决策提供大量依据,有助于实现投融两端“风险分担、利益共享”,增强产品流动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明确各方信息披露职责

  《定期报告指引》还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人的主体责任,并在一般公募基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基础上,细化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明确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并强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具体来看,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年度报告,并保证信息披露质量。二是要求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等主体履行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三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交易所对前述主体及相关人员实施自律监管。

  此外,《定期报告指引》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年度报告披露内容较为详尽,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在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前提下,内容适度简化,合理降低业务参与人的信息披露成本。

  具体来看,中期报告突出在半年内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相较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无须披露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并删减了回顾与未来展望、重大资本性支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方式变更等事项。季度报告更加聚焦基础设施REITs业绩、项目运营情况相关信息,在中期报告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基金运作、业务参与人履职和基础设施项目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按照证监会部署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持续做好已上市REITs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着力构建投融互动、投融互信的市场生态,促进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深交所表示,接下来,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持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稳步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加强REITs产品监管,加快构建多层次REITs市场,推动REITs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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